离婚后探望权要如何行使

松阳刑事律师 2025-04-09
法律分析:
(1)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,另一方需协助,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。比如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,就有权去看望孩子。
(2)探望方式分为逗留式和看望式。逗留式是按约定时间领走并按时送回孩子;看望式是到指定地点探望。不同方式适合不同家庭情况。
(3)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,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,但执行对象限于拒不协助的个人和单位,不能针对子女。
(4)若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,法院可中止探望,待事由消失后恢复。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。

提醒:
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,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。若出现纠纷,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,避免因处理不当损害子女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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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,另一方需协助,这是保障亲子关系和子女权益的重要规定。直接抚养方若拒不协助,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,不过执行对象限于相关个人和单位,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。
2.实践中探望方式有逗留式和看望式。逗留式是按约定时间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,看望式是到指定地点探望。这两种方式可依实际情况选择。
3.若探望权人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法院可中止其探望,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。这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。

解决措施与建议:
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,减少纠纷。
直接抚养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,保障对方探望权。
若出现争议,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确保子女健康成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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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有探望权,另一方有协助义务,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协议,不成由法院判决。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可申请强制执行特定对象,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法院可中止探望,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保障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。探望方式分逗留式和看望式,这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探望途径提供了可能。若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,法律赋予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,但强制执行针对的是拒不协助的个人和单位,并非子女的人身或探望行为本身,充分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。同时,当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,法院有权中止探望,待不利因素消除后恢复,这也是从子女利益出发的考量。若您在离婚后遇到探望权相关问题,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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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要行使探望权,先与对方友好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,如逗留式探望还是看望式探望。
(二)若协议不成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由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。
(三)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,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措施。
(四)若发现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;当中止事由消失,可申请恢复对方的探望权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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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,另一方要协助。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法院判决。
2.探望方式主要有两种:逗留式是按约定时间领走并按时送回孩子;看望式是去直接抚养方住处或指定地点探望。
3.若直接抚养方不协助,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,但不能针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。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,法院可中止,事由消失后恢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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